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解释说明

日期: 2019-11-04 13:24


关于制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解释说明

一、制定《民用航空背量调査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民航从业人员和进入机场控制区人员的安全可靠性,是影响民航空防安全的重要因素。 我国以前对招收空動学生、乘务人员的政审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相关法律和民航体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变化,该规定内容已与当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不相适应。 此外,对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人员的背景调查至今缺乏必要的依据。 因此,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897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要金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我局制定了《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以完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规体系,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


二、背量调查的适用范围

    《规定》中“背景调査”的概念,是参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l7》中的定又 ,结合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界定的 。

接照《规定》第二条有美背景调查的定义,两种人员需要进行背景调查: 一是持有机场控制区证件的入员,二是部分民航从业人员。

 

三、背景调查的内容

    报据人员的安全可靠性与空防安全的相关程度, 《规定》将需要背景调查的人员構次划分为三个等级:空勤人员、民航安全保卫人员和与民航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 安全等级越高的,需要调查的背景内容越多,背景审查越严格。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来取了严格本人审查、降低和简化亲属等相关人员背景要求的原则,从而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和可操作性。《规定》中所列明的背景调查内容,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承担背景调查的责任主体,有权力报据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安全形势,自主决定采取更加严格的背景要求。


四、背景调查的责任主体   

    根据调查的不同对象和要求,《规定》设置了四个背景调查的责任主体: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通输企业、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公安机关(合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民航监管办空防处、机场公安机关及地方公安机关) 。《规定》中确定了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和进入来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的背景调查制度。此类入员所属企业或机构与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通输企业等没有求属关系的,该企业或机构应自行进行背景调查,并接受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替。此类人员中,凡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其背景调查材料应报进证件制发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的背景调查材料由所属单位审核。这些企业或机构没有法定航空安全保卫部门的,可自行决定其内部调査主管部门 。

 

五、关于境外人员的背景调查

    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相关从业入员特别是空勤人员短缺,大量境外人员应需在我国从事民用航空工作。 从近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看,基于各种现实原因,,对境外人员无法完全采用对国内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的模式。国此,在兼顾背景调查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两方面要求的前提下,本者方便民航生产,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境外人员背景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是否来取更严格的背景要求由责任主体自行掌握。 对于境外人员因民族、宗教信仲等原因可能对民用航空安全构成的威胁, 责任主体应子慎重考慮。


六、背最的持续性符合调查

   对民用航空相关人员安全可靠性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其历史经历,还要看其现实表现。 背景调查责任主体应当不同断地掌握被调查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因此,对于已获得民用机场控制区证件和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的人员,发现有不符合背景要求的,应当立即停发或收回证件并禁止其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另外, 已经背景调查特合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后或重新中办证件时,应对其最近的背景再次进行调查。






关键字: 背景调查要素